管理员登录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者:刘老师 时间:2007-03-14 点击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的责任,故意拖延或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求偿。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家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

Copyright©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就业信息网     招聘邮箱:2265161407@qq.com  

就业中心电话:029-86652260/86654268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8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