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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3-12 点击数: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见附件)。根据该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27日起,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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